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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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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
同一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同一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服务名称不同在服务目的、内容、方法、供应商、对象、地点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相同的服务。
经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商标注册中未列出但不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本文详细规定了同一商品、同一服务、同一商品或服务名称。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在同一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标执法部门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案件时,违法行为符合法律和有关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起诉标准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本文参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后续行动“两法衔接”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一致。
在实践中,同一商品、同一服务的识别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权利人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与所涉商品相同,服务名称相同,认定为同一商品,服务相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和所涉商品名称均为显示器,或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名称和所涉服务名称均为货运。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更加客观,即服务名称可以根据标准商品、服务名称或申请注册时可以接受的标准商品来确定。第二种情况是权利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与所涉商品不同,但实际上是指同一商品、服务,包括简称或别称,也可以认定为同一商品和服务。假如电脑和电脑属于同一商品,理发和美发属于同一服务。除了区分表中规定的客观标准外,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相关公众包括使用商标标志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运营商、参与分销渠道的销售商和相关人员。

目前,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市场中不断出现新的经营业态、模式,其相互重叠、交叉,商标执法部门应坚持在客观分类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案件中商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区分表关于商品分类的原则、标准以及商品物理属性、商业特点、性质等因素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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