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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国际战略中如何申请商标权保护?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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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然而,因为缺乏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很多难题,甚至有的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而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成为赢家。

  商标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1.跨越国际贸易壁垒,增强商标权保护意识

  在国际市场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呈现全球化与区域化并行的状态,各国或者区域集团之间往往采用各种壁垒进行封锁。从广义的角度讲,商标制度可以看作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壁垒。就商标国际注册看,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一经产生,即具有性,不受国界限制而取得普遍的保护,而对于商标权的取得,大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少部分国家采取使用在先或者注册加使用在先,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到该产品在该国的销售,这也是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

  而在区域化进程加快的国际市场中,区域集团内部,如欧盟,更可能采取“无国界”的商标注册方式,以此作为整个区域集团对外设置的壁垒。中国企业面对这种商标注册的壁垒,只看到了被分割的各国或区域集团的市场,却忽视国际市场正在形成的现实,有的企业认为注册的费用太高,不愿注册,有的企业则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不高,没有必要注册……殊不知,等到其商标知名度培育出来时,商标权已经另有所属。这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大幅度提高了企业国际战略的成本,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举步维艰,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中国企业首先应该提高商标权的保护意识。

商标国际注册

  2.运用国际规则,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

  第一,运用商标的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常常是到出口或将要出口的国家,通过代理进行逐一注册。这种注册方式虽然普遍通行,然而所需时间长、费用高、手续复杂,且各国的相关规定差异较大,给申请带来了许多不便,并且大大增加了申请成本。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另一种方式,应该特别指出,这里的商标国际注册并不是笼统指到国外注册商标,而是特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注册,提供给商标以国际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系统到其他国家的所有国际注册申请共只有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报告,仅2002年德国就提交国际商标申请5185件,比中国企业13年申请总和的两倍还要多。资料还显示,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中,近50%未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未在香港注册,近8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可见,及时开展国际注册仍是中国企业的艰巨任务。

  同时,还应把握和运用商标在国际注册中的分类注册、防御性注册和联合注册等策略。

  例如,统一集团为其所生产的方便面、茶饮料、食用油等产品都注册了“统一”商标,成为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典范。但是,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后,如果三年内没有使用,将被撤销,会花费不必要的注册资金,因而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再例如:“娃哈哈”集团注册了“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作为联合商标。这种联合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止别人注册近似商标,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当然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会被撤销。此外,还可以在同一个商品上同时注册使用几个不同的商标,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就同时使用了Windows、Microsoft以及飘动的视窗图案等几个商标。

  第二,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此,不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不论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都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

  《巴黎公约》在第6条之2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注册申请;如己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已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

  德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实行的就是注册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该法第4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作为商标获得了承认,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之一。第12条规定,未注册但已取得声誉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即如果有人将他人已取得声誉的商标拿来注册,则使用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以海信集团与博西的商标抢注案为例,中德均为WTO成员国,且有据可查的是海信于1999年1月5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有确凿证据证实,海信在博西注册之前,就已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便有可能依据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寻求德国法院的支持。

  当然,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定,而且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争议,所以,对待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应当慎重。

  3.积极谨慎应对,妥善解决商标权问题

  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专门的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也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商标管理机构。发生商标纠纷时,通常做法是适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设立的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或者依据相关国内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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