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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谐音商标注册存在法律依据没有?

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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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姓名谐音商标是“合法但不合理”,笔者认为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恰恰暴露出法律的漏洞。显然,姓名谐音商标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均不能认定其侵犯姓名权或商标专用权,然而对其不予规制对受害人和社会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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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应视为不正当竞争,因为“凡逾越正当竞争之领域,或违反商业诚实习惯之行为,均得不正当竞争名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十一种不

  正当竞争行为中,并没有有关谐音商标的规定,然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中列举的情形。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变换不定的云彩”,不诚实的商人会不断创造出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

姓名谐音商标

  于是,为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缺陷,各国法律都通过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虽然在表述方式和侧重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其实质要件则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与诚实信用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第10条给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行为。”

  谐音商标之所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因为它不正当的攀附了名人的知名度。比其他商标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使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占据了较高的起点。同时,姓名谐音商标通过规避法律达到对名人姓名的使用,以此制造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而且侵犯了被模仿者的人格尊严。

  此外,姓名谐音商标的泛滥还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商标权、姓名权保护的困难。如果仅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不灵活运用法律制裁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与法律的根本宗旨相悖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可视为一般条款。依据本条的精神,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应当被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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